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18批)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18-06-22 06:54
一、商丘市示范区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60050
举报内容:
商丘市梁园区睢阳大道海之畔小区,小区内污水横流,几个月无人治理,给居民的生活造成不便。
核实情况:
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位于示范区南京路与睢阳大道交会处北侧,东临睢阳大道、西临包河,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建设楼体25栋、房屋1400套,现居住4000余人,为2005年建设的老旧商住小区。经现场核查,举报属实。
整改内容措施:
(一)整改措施。
示范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高度重视举报件反映的问题,5月27日示范区主要领导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示范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局采取强有力措施进行处理,主要做法是:
1.为解决该小区污水溢流问题,根据市领导安排,由市内河办负责组织设计,示范区具体负责施工,在该小区10#楼南侧建设了污水提升泵站1座(安装了4台抽水泵),对小区内的污水24小时不停抽排,该污水提升泵站已于6月11日建成并投入使用,解决了该小区污水排放的问题。
2.在组织污水抽排过程中,发现小区出现污水溢流现象,示范区立即组织施工队伍对小区外接管网进行排查。由于该小区周边地形非常复杂,且雨污水管网图纸等相关资料严重缺失,无法获得小区外接雨污水管网的相关数据,施工队只能依靠现场情况进行排查、摸索施工,发现外接管网后立即封堵,避免因外接管网污水倒灌入小区。通过排查,目前共封堵外接管网20处,解决了小区外接管网污水倒灌导致小区污水溢流问题。
3.由于该小区属于老旧小区,部分污水管道和污水口存在淤塞不通等现象,严重影响污水抽排工作,示范区组织了抽污车、疏通车等多种机械车辆,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施工队伍(12人)负责,对该小区内的污水管网进行了全面排查和疏通,截至6月12日,小区内污水管道已全部疏通完毕,达到了管通水畅的效果,避免了因污水管道不通造成的污水溢流问题。
4.在疏通过程中发现该小区多栋楼管网存在问题,经专业人员现场排查,属于小区自产污水流入化粪池,由于化粪池无下排口,污水进入后导致溢流。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措施,铺设新的污水管网,目前已经彻底解决化粪池溢流问题。
(二)处理结果。
鉴于该小区建成使用时间较早,雨水和污水没有分流,雨污水排放和处理存在弊端。下一步,示范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将对该小区实施雨污管网分流改造,改造后将小区内的雨水直接排入包河,污水通过提升泵站排入包河污水管网。目前雨污分流方案及施工图纸正在设计,预计7月初设计完成,并立即组织施工。通过雨污分流改造,彻底解决此小区雨污水合流问题。
追责情况:
无追责情况。
二、商丘市民权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60053
举报内容:
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堤北,投诉人承包的鱼塘南边有家化工厂,排放乙醇废气,气味难闻,将投诉人的鱼给熏死了,投诉人损失惨重。该厂至今没有给投诉人赔偿。民权县环保局不作为,至今没有处理结果。民权县环保局包庇该厂。
该举报件与第1批D410000201806020051、
第2批D410000201806020068、
第3批D410000201806030133、
第9批D410000201806090096*、
X410000201806100047*、
第12批D410000201806110040、
D410000201806110041、
第17批X410000201806150042为同一地点、同一性质,内容基本一致的问题,属重复举报。
核实情况:
(一)举报内容所称“化工厂”事项。
已在2014年5月20日被县环保局查证为“十五小”企业后,报县政府批准(民环文〔2014〕10号),于7月1日由县环保、公安、国土、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与当地(庄子镇)政府联合,依法对其进行了拆除。其间省、市、县环保及安监部门多次对其进行检查,未发现有生产迹象。现在该处已无任何企业。
(二)举报内容所述有关鱼塘损失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部分举报内容与2014年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北鱼塘原业主胡景维、马秀云、刘二顺举报内容基本相同,属于举报人与原企业之间的利益纠纷。2014年11月7日,在庄子镇政府主持调解下,鱼塘业主收到补偿款80000元。2017年2月22日,鱼塘业主胡景维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2月11日,睢县人民法院做出〔2017〕豫1422行初15号行政裁定。2017年8月3日后,当事人多次通过法律途径上诉或上访。2018年3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豫14行终53号终审裁定;2018年4月18日县环保局接中央第一巡视组交办件(中巡组交〔2018〕014号)后,亦进行了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文件为民环文〔2018〕11号。该项举报内容已有司法裁定,建议举报人根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
(三)举报内容所述“来信人对公示的结果不满意,认为都是虚假的,恳请核实当时的情况材料,并解决来信人的损失赔偿问题。”
2014年5月15日18时,民权县“12369”环保热线接群众举报,反映庄子镇魏楼村北有一化工厂,鱼塘内鱼大量死亡。民权县环保局于当日19时30分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未发现鱼塘内死鱼现象,并告知当事人,死鱼纠纷应向渔业主管部门反映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查证被举报化工厂2014年7月1日已被依法拆除。
其间省、市、县环保及安监部门多次对其进行检查,未发现有生产迹象。
经现场调查,举报不属实。
整改内容措施:
6月5日,民权县庄子镇政府、环保、公安、安监部门已依法对发现的186个空桶进行了妥善处置。
责成民权县对全县涉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不发生安全环境事故。
追责情况:
已在2018年6月7日信访案件办理中拟给予:民权县环保局局长韩冰通报批评;民权县环保局主任科员党组成员王建中诫勉谈话;民权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中队长李在松行政记过;民权县环保局监察大队监察员吴礼魁行政记过;民权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高尚坤诫勉谈话;民权县安监局办事员彭晓磊行政警告。
三、商丘市民权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60062*
举报内容:
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东北角300米至500米,投诉人承包的鱼塘的南面30米有家化工厂,老板叫赵绪文,是民权县政法委副书记,生产农药排放工业废气,气味难闻。民权县环保局一直不给该化工厂的原料做检测,包庇该化工厂。投诉人对这次的查处结果不满意。
此举报件反映的内容与D410000201806020051、D410000201806020068、D410000201806030133、D410000201806090096*、X410000201806100047、 D410000201806110040、D410000201806110041、D410000201806160053系同一地点同一个问题,属重复举报。
核实情况:
(一)举报内容所称“化工厂”事项。
已在2014年5月20日被县环保局查证为“十五小”企业后,报县政府批准(民环文〔2014〕10号),于7月1日由县环保、公安、国土、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与当地(庄子镇)政府联合,依法对其进行了拆除。其间省、市、县环保及安监部门多次对其进行检查,未发现有生产迹象。现在该处已无任何企业。
(二)举报内容所述有关鱼塘损失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部分举报内容与2014年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北鱼塘原业主胡景维、马秀云、刘二顺举报内容基本相同,属于举报人与原企业之间的利益纠纷。2014年11月7日,在庄子镇政府主持调解下,鱼塘业主收到补偿款80000元。2017年2月22日,鱼塘业主胡景维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2月11日,睢县人民法院做出〔2017〕豫1422行初15号行政裁定。2017年8月3日后,当事人多次通过法律途径上诉或上访。2018年3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豫14行终53号终审裁定;2018年4月18日县环保局接中央第一巡视组交办件(中巡组交〔2018〕014号)后,亦进行了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文件为民环文〔2018〕11号。该项举报内容已有司法裁定,建议举报人根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
(三)举报内容所述“来信人对公示的结果不满意,认为都是虚假的,恳请核实当时的情况材料,并解决来信人的损失赔偿问题。”
2014年5月15日18时,民权县“12369”环保热线接群众举报,反映庄子镇魏楼村北有一化工厂,鱼塘内鱼大量死亡。民权县环保局于当日19时30分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未发现鱼塘内死鱼现象,并告知当事人,死鱼纠纷应向渔业主管部门反映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查证被举报化工厂2014年7月1日已被依法拆除。
其间省、市、县环保及安监部门多次对其进行检查,未发现有生产迹象。
经现场调查,举报不属实。
整改内容措施:
6月5日,民权县庄子镇政府、环保、公安、安监部门已依法对发现的186个空桶进行了妥善处置。
责成民权县对全县涉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不发生安全环境事故。
追责情况:
已在2018年6月7日信访案件办理中拟给予:民权县环保局局长韩冰通报批评;民权县环保局主任科员党组成员王建中诫勉谈话;民权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中队长李在松行政记过;民权县环保局监察大队监察员吴礼魁行政记过;民权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高尚坤诫勉谈话;民权县安监局办事员彭晓磊行政警告。
四、商丘市睢阳区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160106
举报内容:
群众来信反映:商丘市睢阳区三明路南段东侧河南省商丘宇工机械公司四周都是居民区,已经存续多年。该单位经常白天喷油漆,污染大气环境,干扰附近居民生活空气质量,有时夜间偷偷喷漆。有时晚上加班,各种设备噪声严重干扰附近居民休息。
核实情况:
经商丘市环境监察支队睢阳大队与新城办事处工作人员联合调查核实,睢阳区三明路南段东侧的河南省商丘宇工机械公司已在2017年5月份治理“散、乱、污”时被政府取缔。该厂车间内未发现生产设备、喷漆设备、生产原料及产品,未发现生产迹象。调查组走访了四周居民及该片区网格长,均反映该公司已于去年被取缔,没有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该处生产加工,不存在扰民现象。(后附调查人员名单、证人证言及现场照片)综上所述,该举报件反映问题不属实。
处理结果:
接件后,睢阳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批转区案件落实组,下发了《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回头看”信访举报件交办单》,责成市环境监察支队睢阳大队具体查处,新城办事处等有关单位配合落实。
追责情况:
无追责情况。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