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之别、婚否育否依旧决定用人倾向,年龄仍然是被选择的重要分水岭……眼下,正值“金三银四”求职高峰期、招聘黄金期,《工人日报》记者通过采访发现,视劳动者性别、年龄、相貌、学历、婚育状况而区别对待的就业歧视花样重现,且以更加隐秘的形式存在(据3月7日《工人日报》)。
我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职能部门也多次出台文件,要求用人单位不得设置民族、性别、年龄、户籍等限制性招聘条件。足见国家对平等就业的重视程度。面对一条又一条的约束推行就业岐视,为了不撞到枪口,付出代价,一些用人单位也变得精明了,在用人方面不再与法律法规直接对着干,而是玩起了文字游戏,如: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中看不到有任何岐视的文字,但是制订具体的用人标准都有特殊的规定,如:必须为“985”“211”院校生源、不考虑近期有婚育打算的女性,甚至在身高、体貌上都会有相应的特殊限定,只是不会摆到桌面上让你看不到。“暗黑歧视”隐形上线令求职者深受其困却有苦难言。
用一人一个理由就够,不用一个人可以找出一千个理由。虽然我国促进就业和保障劳动者方面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是由于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滞后性也存在一些漏洞被用人单位钻了空子。
针对出现的“暗黑歧视”,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细化规定,打好补丁,让用人单位无漏可钻也不敢钻,尽最大限度地保障平等就业的权利。古希腊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希望就业人员发现就业岐视后要勇敢地拿起法律这个武器维护自己乃至他人的权益,不能让用人单位为所欲为。否则,平等就业的权利只能成为纸上权利和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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