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是个好办法

宋立民 商丘网——京九晚报 2021-01-28 11:01

2021年1月25日,上了热搜第一名的新闻“因父亲去世请假8天未获批男子强行休假被辞退”有了下文:法院最终认定上海安盛物业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员工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涉事公司一定觉得冤枉:你王先生未经批准,从上海跑回安徽老家前后长达8天,明显违反了“旷工天数累计3天以上(含3天)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规定,我为什么就不能够辞退你呢?这正是公司两度不服而上诉的原因。

无奈法院认定清晰:王先生的工作做二休一,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其请假日期为1月6日至13日,其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王先生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请假手续,其主管随即签字同意,但其领导下午才报集团审批,次日才告知王先生未准,故一审认定王先生1月6日缺勤系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旷工。1月7日,王先生因公司未准假而返沪上班,途中得知父亲去世,再次回家办理丧事,至此,事假性质转化为丧假事假并存,扣除3天丧假,实际事假为2天——其回老家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情心加以对待。而2020年1月14日不在请假范围内,认定该为旷工并无不当。因此,王先生实际只旷工2天,不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笔者的娘家是安徽,农村至今沿用停灵的丧葬习俗,让亲友前往哀悼,收一点挽帐、礼金,一一登记,谁也不能老人这边咽气而立即火化。因此,广大网友指斥公司缺少同情心、人情味,可谓一针见血。所以,赔钱还是小事,“砸招牌”而失去信誉却是大事。试想,悼亡就要被辞,哪位打工者还愿意替补王先生的空缺呢?

20年前读连载于《南方周末》的小册子《西窗法雨》,里面有一篇短文曰“正义的‘自然性质’”,后来该文上了高考的英语卷子。说的是在1898年的英国,出身豪门的12岁少年瓦伦提尼,为了逃避家庭教育,与一个叫卡纳里的人签了一份关于租房协议,带着小伙伴在里面鬼混。其父怒不可遏,将卡纳里告上法庭而且获得胜诉且申请退款,因为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签署的任何契约均不具有法律效益。但是,法官却判处这位父亲败诉。因为无论年龄几何,消费和使用的东西总不能要回来——不能违反显而易见的公平正义,即使法律的规定再清楚不过也是如此。

孟子曰:“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安盛物业公司的“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违背的恰恰就是人性化的“正义的‘自然性质’”。

前几天,刚刚看到“强行休假被辞退”的新闻标题,笔者的第一反应是:如果我是王先生该如何办?答案是:忍气吞声卷铺盖走人。咱自己违反规定有啥办法?然而,王先生却想到了“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无论是否身后有高人指点,懂法与不懂法就是不同。甚至,部门规定乃至法律,也要服从“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自然正义。所以,王先生此举的意义在于:提醒更多的“草根”,在更多的领域,拿起法律与正义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基本权益。我们是法治国家,背靠“人伦道德”法律条文毕竟是有情有义的。

行文至此,看到新闻标题《两公司每人万元补贴留员工就地过年,网友:还招人吗?》,说的是郑州与广州两家公司为巩固抗疫成果而支持留岗的举措。呜呼!同为公司,差异远过霄壤也!

编辑: 田戈   责任编辑:李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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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是个好办法
2021-01-28 11:01   宋立民   商丘网——京九晚报   我要评论 

2021年1月25日,上了热搜第一名的新闻“因父亲去世请假8天未获批男子强行休假被辞退”有了下文:法院最终认定上海安盛物业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员工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涉事公司一定觉得冤枉:你王先生未经批准,从上海跑回安徽老家前后长达8天,明显违反了“旷工天数累计3天以上(含3天)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规定,我为什么就不能够辞退你呢?这正是公司两度不服而上诉的原因。

无奈法院认定清晰:王先生的工作做二休一,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其请假日期为1月6日至13日,其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王先生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请假手续,其主管随即签字同意,但其领导下午才报集团审批,次日才告知王先生未准,故一审认定王先生1月6日缺勤系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旷工。1月7日,王先生因公司未准假而返沪上班,途中得知父亲去世,再次回家办理丧事,至此,事假性质转化为丧假事假并存,扣除3天丧假,实际事假为2天——其回老家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情心加以对待。而2020年1月14日不在请假范围内,认定该为旷工并无不当。因此,王先生实际只旷工2天,不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笔者的娘家是安徽,农村至今沿用停灵的丧葬习俗,让亲友前往哀悼,收一点挽帐、礼金,一一登记,谁也不能老人这边咽气而立即火化。因此,广大网友指斥公司缺少同情心、人情味,可谓一针见血。所以,赔钱还是小事,“砸招牌”而失去信誉却是大事。试想,悼亡就要被辞,哪位打工者还愿意替补王先生的空缺呢?

20年前读连载于《南方周末》的小册子《西窗法雨》,里面有一篇短文曰“正义的‘自然性质’”,后来该文上了高考的英语卷子。说的是在1898年的英国,出身豪门的12岁少年瓦伦提尼,为了逃避家庭教育,与一个叫卡纳里的人签了一份关于租房协议,带着小伙伴在里面鬼混。其父怒不可遏,将卡纳里告上法庭而且获得胜诉且申请退款,因为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签署的任何契约均不具有法律效益。但是,法官却判处这位父亲败诉。因为无论年龄几何,消费和使用的东西总不能要回来——不能违反显而易见的公平正义,即使法律的规定再清楚不过也是如此。

孟子曰:“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安盛物业公司的“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违背的恰恰就是人性化的“正义的‘自然性质’”。

前几天,刚刚看到“强行休假被辞退”的新闻标题,笔者的第一反应是:如果我是王先生该如何办?答案是:忍气吞声卷铺盖走人。咱自己违反规定有啥办法?然而,王先生却想到了“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无论是否身后有高人指点,懂法与不懂法就是不同。甚至,部门规定乃至法律,也要服从“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自然正义。所以,王先生此举的意义在于:提醒更多的“草根”,在更多的领域,拿起法律与正义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基本权益。我们是法治国家,背靠“人伦道德”法律条文毕竟是有情有义的。

行文至此,看到新闻标题《两公司每人万元补贴留员工就地过年,网友:还招人吗?》,说的是郑州与广州两家公司为巩固抗疫成果而支持留岗的举措。呜呼!同为公司,差异远过霄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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